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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工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4-19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批品德高尚、作风优良、专业精湛、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根据《华侨大学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围绕学校、学院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学生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忱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组织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通过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工学院团学组织分为:团委会、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以及挂靠在本学院的学生社团组织等。

第八条  团委会学生干部的产生:

(一)团委委员的产生:团委委员由团代会选举产生,团委委员候选人可采取自荐或由上一届团委会推荐并经团代会筹委会审核产生;

(二)团委常委的产生:由新一届团委委员在全体委员会议中选举产生;

(三)团委副书记的产生:由新一届常委会在全体常委中选举产生;

(四)团代会选举产生7名团委常委,其中包括团委书记1名(教师担任),学生团委副书记3名;

(五)团委会成员之间建立平等、协作的关系,实行学生团委副书记和部门二级管理机制,机构人员组成有学生团委副书记、部长、副部长和干事。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的产生:

(一)学生会主席的产生: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候选人可采取自荐或由上一届学生会推荐并经团代会学代会筹委会审核产生;

(二)学生会副主席的产生:学生会设副主席2名,由团委常委兼任;

(三)学生会成员之间建立平等、协作的关系,实行主席、副主席和部门二级管理机制,机构人员组成有: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和干事。

第十条  各团学组织的部长、副部长的产生:

各组织的部长、副部长由公开选拔产生,候选人可采取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产生,各部门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2-3名。学生团委副书记和学生会主席对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具有提名权,但不具有任命和提拔权。

第十一条  各团学组织干事的产生:

各组织的干事在工学院学生中竞争产生,每部门设置干事若干名;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报感兴趣的部门,在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下,由各部门确定选拔的形式和参与人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一) 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成员一般包括: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学习委员、生活委员(财务委员)、体育委员、文娱委员等成员各1名,心理保健员2名(男女生各1名)。

(二) 每年9月进行新生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方式如下:

1.新生班主任在开学初指定班级主要学生干部,试用期3个月,于当年12月份召开班会重新选举产生正式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

2.新生一入学后即召开班会,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

(三)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固定在每年56月份进行,每届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任期至少为1年,若有特殊情况,可提前进行换届选举,但须向学院团委申请报备。

(四)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或免职:

1.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内,若有人主动提出辞职的,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讨论进行补充或者待下一届换届时一并重新选举;

2.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内,若班级2/3以上同学对其工作有异议,可对其提出罢免申请,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进行选举产生新班委。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使用实行层级制,未担任过低一级职务的学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担任高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二)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

(三)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五)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动辞职:

(一)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者或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二)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学习绩点达不到班级前50%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不到班级前50%或社区表现累积分达不到居本区域前70%者;

(四)在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或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五)其它情形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交同级团学组织并报告相关指导教师或班主任;

(二)各级团学组织及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接到学生干部辞职申请后,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准予其辞职后,应在相应范围内宣布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三)学生干部辞职后应主动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团学组织可以向学院团委提请组织调查,由学院团委常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作出处理意见,情况属实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养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负责管理和培养考核;团委会、学生会、各由1名团委专职辅导员作为指导教师,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由班主任负责指导,挂靠在本学院学生社团自行聘请指导老师,各指导教师负责该组织学生干部培养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培养应纳入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培养范围;学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长的干部培养思路。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范围:团委会、学生会、自律会、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挂靠在本学院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各团学组织依据《华侨大学工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团委。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率不超过所在组织学生干部总数的15%(当年度被评为先进集体的,优秀率增加5%),良好率不超过所在组织学生干部总数的35%;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每学年填写一次《华侨大学工学院学生干部考核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团学组织应要求学生干部自觉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并为其提供学习条件,表现优秀、有要求入党的,应向所在班级、团支部推荐其进入各级党校学习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以培养。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一) 代表学生参与学生事务和学生工作监督,通过学院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 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加强老师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完善,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

(三)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 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 评奖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七) 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 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六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知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 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内外活动;

(五) 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 努力提高自身组织宣传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

(七)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应用为: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加2分,考核等级为良好的加1分,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只得基本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得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自20129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