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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学院2016届毕业设计(论文)后期工作和毕业答辩的通知

时间:2017-05-11   来源:    阅读:

华侨大学工学院文件

工学〔2016〕6




 


   

关于做好工学院2016届毕业设计(论文)后期工作和毕业答辩的通知

学院各下属单位:

为了做好2016届工学院本科毕业班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毕业设计(论文)的后期工作

要保证本届毕业生毕业论文的质量,争取在答辩之前,指导教师要认真按以下要求来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后期工作。

1、请各专业教研组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并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如有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2、做好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参加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手续是否齐全、毕业设计进度情况、是否按照学校关于毕业设计的流程和规范来操作,挂名的指导教师要认真配合学院和专业教研组做好此项工作。

3、5月20日前,指导学生按任务书和开题报告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工作。5月27日前指导学生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撰写工作。

4、按华侨大学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来撰写论文,重点是规范化,如论文页面设置、论文题目(包括英文)字号大小、论文摘要、正文字号、正文插图(表)、公式、致谢语、参考文献、附件等,一律按学院论文规范格式要求来撰写。

二、 毕业答辩时间安排、要求和注意事项

2016届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定于本学期第十四周星期六(6月4日)上午8:30,地点另行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1、送审资格、指导教师评语。各指导教师一定要按任务书和开题报告的要求认真把好论文的最后一关,并于第十三周星期五(5月27日)确定参加正常答辩论文送审或推后答辩的指导学生人选,并给出评语(包括网上填写)。

2、评审、评语。根据指导教师上报答辩学生人数,由学院教学办组织,信息科学系和物联网系负责实施三个专业毕业生论文评审工作,分配原则是按照指导几个评审几个交换评审论文。时间安排如下:

1)第十三周星期六(5月28日):完成评审论文分配工作,并通知教师与学生;

2)第十三周星期日(5月29日):学生将毕业论文的电子稿或打印稿送给评审教师;

3)第十四周星期五(6月3日)之前:评审教师给出论文评语(包括网上填写)和评审成绩。评审通过的论文有资格参加答辩,否则,以推后答辩或二辨处理。

3、答辩。学生应按照指导教师和评审教师的意见修改论文,并制作答辩PPT。具体答辩要求:

1)每位学生介绍论文工作时间不超过10分钟

2)答辩阐述期间,各小组长要有5分钟时段和9分钟时段的提示;

3)每位学生的提问时间5-8分钟,要求论文的评审教师一定要提问;

4)每个答辩小组要有记录员,记录每位参加答辩学生的问题以及回答问题的详细记录。

4优秀毕业论文认定。按学校要求,今年学院推荐校优秀毕业论文指标每专业1个。各答辩小组原则上推荐2-3个优秀毕业论文,最后由学院答辩大组确定推荐校优秀毕业论文的人选。推荐条件最好能做到三优:导师评语、评审评语和答辩成绩都达到优,其中答辩成绩是评判优秀论文的主要依据。

5、大组答辩时间与议程。大组答辩时间定于第十五周星期二(6月7日)下午2:30,地点是工学院通用机房。答辩议程有二:

1)议程一是核实和推荐1个优秀毕业论文;

2)议程二是:第一次答辩未达要求,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可参加大组答辩;或者由于某些原因,经院答辩委员会同意推后答辩的可参加大组答辩。答辩的要求、标准与一辩相同。

6、二次答辩时间。凡是无法正常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要求推迟答辩的2016届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二次答辩时间初步定于2016-2017学年(上)第二周周二下午2:30,地点在工学院通用机房。

7、毕业设计的后续工作。指导教师要配合学院工作,督促学生认真及时地按照学校要求上交所有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大组答辩后一周内务必上交所有的论文资料(包括网上资料),若无法提供完整的毕业论文资料,将不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成立工学院2016届毕业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主任:

郑力新

答辩委员会成员:

蔡灿辉 傅玉青 黄诚惕 李慧芳 刘晓昱 柳培忠 潘书万 孙秀晶 唐加能 王怀谦 王佳斌 张育钊 郑力新 庄铭杰 庄礼鸿 张维纬 王达成 史志明 黄德天 杜永兆 彭凯 张裕坤 朱建清

下设一个答辩大组和三个答辩小组:

答辩大组:

组长:庄铭杰

成员:蔡灿辉 潘书万 王佳斌 张育钊 郑力新 庄铭杰 庄礼鸿 王怀谦

第一小组(光电专业组):

组长:潘书万

成员:李慧芳 刘晓昱 潘书万 孙秀晶 王怀谦 王达成 杜永兆 张裕坤

第二小组(物联网专业组):

组长:王佳斌

成员:柳培忠 王佳斌 郑力新 张维纬 黄德天 彭凯 庄礼鸿朱建清

第三小组(通信专业组):

组长:张育钊

成员:黄诚惕 唐加能 张育钊 庄铭杰 史志明 傅玉青 蔡灿辉

四、工学院2016届毕业论文、答辩所有文件表格(随附)

文件1、华侨大学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导师评语和评阅评语-参考评分标准;

文件2、华侨大学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参考评分标准;

文件3、华侨大学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参考格式;

文件4、毕业设计评答辩情况表;

文件5a、xxxx届毕业设计导师评审意见表;

文件5b、xxxx届毕业设计评审人意见表;

文件6、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审意见和院系委员会意见表;

文件7、华侨大学工学院毕业论文答辩院系审查意见标准模板(文件6附件);

文件8、《华侨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文件9、华侨大学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档案袋上交材料检查表;

文件10、-毕业设计(论文)封面打印格式。

五、工学院2016届毕业论文、答辩所有表格签名时间规范

1、任务书:导师签名时间:2016年3月11日;

系主任意见签名时间:2016年3月13日。

2、开题报告:学生提交开题报告时间:2016年3月31日;

导师签名时间:2016年4月1日。

3、导师对论文评审意见时间:2016年5月30日。

4、评阅教师评审意见时间:2016年6月3日。

5、文件4:毕业设计评答辩情况表中签名时间:2016年6月4日。

6、文件6: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审意见和院系委员会意见表中签名时间:2016年6月7日。

                               华侨大学工学院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