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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学院“光微奖/助学基金”科创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工学院“光微奖/助学基金”教师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5-04-19   来源:    阅读:

 

学院下属各单位:

《工学院“光微奖/助学基金”科创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工学院“光微奖/助学基金”教师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学院

                      2013410

 

 

 

工学院“光微奖/助学基金”科创奖励实施办法

(暂行)

为深入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精英人才的培养,根据《华侨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管理条例(试行)》、教育部《关于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工学院在校期间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科技创新成果的学生,以及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教师。科技创新活动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福建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华侨大学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项目立项、工学院科技文化节等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1、对参加“挑战杯”、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工学院科技文化节的学生和带队指导老师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院级

校级

省级

国家级

学生

指导

老师

学生

指导

老师

学生

指导

老师

学生

指导

老师

特等奖

1000

1000

1200

1200

1500

1500

5000

5000

一等奖/金奖

800

800

1000

1000

1200

1200

3000

3000

二等奖/银奖

500

500

800

800

1000

1000

2000

2000

三等奖/铜奖

200

200

500

500

800

800

1500

1500

优秀奖

100

100

200

200

300

300

1000

1000

2、对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项目立项的学生和指导老师,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立项结题后,分别给予该项目集体追加500元、1000元、1500元奖励。

3、学术论文(仅限本科学生)

1)在国内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收录在SCIEIISTP三大索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在国内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4、专利(以授权为准)

1)发明专利,奖励3000/项;

2)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项;

以上须为第一作者,学术期刊类别以华大科技处和人事处制定标准为准。

5、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元器件购置及耗材费用的支出。

6、以上款项中未作规定、科创成果确实突出、需要奖励的,可由学生或老师本人提出,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给予奖励。

三、资金申请办法

1、组织领导:学院成立工学院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院委团负责人、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秘书为小组成员,负责受理学生和老师的申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团委负责人兼任。

2、申请时间:以学年为单位,每年1020日之前申请上一学年

 

的成果奖励。

3、申请程序:

1)申报人填写《华侨大学工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获奖证书、作品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汇总申报材料。

3)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奖励金额。

4、本办法所规定奖金在华侨大学工学院“光微奖/助学基金”中列支。

四、本办法所规定科技创新成果从201291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办法由工学院工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工学院学生科技活动情况记录表

活动名称

 

指导老师姓名

 

班级

 

指导学生数

 

指导时间

 

活动内容

 

 

 

参加活动学生签字(3人)

此表每次填写一次,活动结束后统一报送工学院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确认。附件2                  

华侨大学工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专业班级

 

政治面貌

 

成果(选项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创新竞赛

(请说明赛事名称、级别,获奖等级、时间和团队其他成员等)

学术

论文

(请说明论文题目、期刊名称、期刊级别、发表时间和其他作者等)

学术著作

(请说明著作名称、发行出版社、著作字数、出版时间和其他作者等)

专利成果

(请说明专利名称、专利类别、授权时间和其他作者等)

其他成果

(请说明成果类型、成果名称、成果等级和时间等)

学院审核意见

(确定具体奖励措施)

             

附件3

 华侨大学工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成果汇总表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说明

作者

奖励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工学院“光微奖/助学基金”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暂行条例)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支撑和人文关怀,让每一名贫困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内容

光微助学基金”(下称基金)是针对我院每位贫困生的具体困难情况而实施的经济资助计划,为其本人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基金统筹各项资助项目、统一办理资助手续,形成特困资助与贫困资助、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长期资助与临时资助、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的资助运行模式。

(一)资助项目

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意外变故支出等三项必要经济支出,对应设立生活补贴、临时困难补助两项资助:

1.生活补贴。主要用于各班“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中的“自立生”和个别非阳光成长计划成员的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贴按200/月进行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

2.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遭变故而造成的临时困难。临时资助金额分为400元、600元、800元和1500元三年等级,可与华侨大学临时困难补助同进使用。

(二)资助申请

1.生活补贴:与“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一起申请,进入阳光成长计划的“自立生”将自动纳入资助范围。个别没有进入阳光成长计划的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基金的生活补贴项目时,须提交相关证明。

2.临时困难补助:每个学年间均可提出申请,批准后给予发放。

二、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并符合贫困生身份界定。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诚实守信、品行良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当年度未受学校纪律处分或院级以上通报批评;

4.勤奋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二)确定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生活补贴:

1)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较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者;

2)家庭遭受意外变故、生活困难,因父母(监护人)失业、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非常困难者;

3)家庭经济缺乏依靠、生活水平较低,因父母年事已高以致缺少劳动力或父母离异造成生活困难者;

4)其它符合国家、省贫困生规定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同时申请生活补贴和临时困难补助:

1)家庭贫困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2)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经济来源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或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5)因受重灾、疾病等(包括父母双方残疾)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

(三)优先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大致相同的学生可按以下条件优先考虑:

1.学习成绩优异,在班级排名前20%或上一学年进步突出的;

2.积极参加校、院、班集体各类活动并取得较突出成绩的;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突出表现的;

4.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生活补贴的同学须参加“阳光成长计划”的申请。申请与审批程序为:个人自主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班级初审,班级组织认定小组调查、评议、确定名单、班级内公示→学院复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小组谈话核实、确定资助金额、本学院内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组织实施。

2.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学,须填写《工学院“光微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贫困证明。

四、管理机制

(一)档案管理。各班应为“基金”资助对象建立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对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学习、生活、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

(二)公示要求。班级在公示资助学生名单时,要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尊严,充分保障学生的利益,不得公开学生的个人详细信息。公示要有效,不得搞形式、走过场。

(三)素质教育。通过党团课、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诚信、感恩专项教育,通过第二课堂活动等平台进行专业技能实践,通过社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进行综合锻炼,使其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四)退出机制。“基金”资助获得者,在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

1.因学习不努力,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而造成留降级或学习成绩在本班后20%的学生。

2.受资助后,因严重违纪受到处分者,取消各类资助。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或其它不诚信行为者,取消其各类资助,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并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4.社区表现较差,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者降低或取消资助;私自外宿者,取消各类资助,并追回已受的全部资助。

5.使用高消费物品等与贫困资助精神相悖者,或有抽烟酗酒等生活不节俭者,或接受的贫困资助未用于学业随意挥霍者,取消各类资助。

6.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视情况取消或停发各类资助。

7.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等风险性投资而致贫者,降低各类资助等级。

8.其它不符合资助精神的情形,视情节而定。

(五)动态管理。“基金”资助对象因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本人勤工助学所得和社会资助的情况而变化。对家庭经济恶化的学生可适当增加资助,对已基本摆脱贫困或符合退出机制的学生应取消或降低其资助,对因意外变故等特殊原因需申报的学生适时纳入。鼓励家庭经济好转的成员主动及时退出本计划,以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本办法由工学院“光微助学基金”领导小组解释。

工学院“光微奖/助学基金”教师奖励实施办法

(暂行)

一、  奖励对象:

    在工学院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教职工。

二、  奖励范围:

1、学院每学年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或与教学科研、科创指导相关的各项活动中获优秀表彰的教职工。

2、学院每学年评出的优秀班主任、优秀党政工及教辅人员。

3、学院每年考核合格的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

三、奖励的标准:

    每年根据经费的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