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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5-04-19   来源:    阅读:

 

各基层党委:

现将《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

                    2014年3月5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福建省委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优秀教师和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在做好研究生、高年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低年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巩固本科学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基层党委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光辉历程和伟大业绩,提高广大师生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教职工和大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工作的重点是业务骨干、一线教职工和大学生。

要把入党教育融入新生入学教育,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考察、早发展。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及时接转和审核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保持党员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的连续性,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六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在考察基础上,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党组织推荐(以下简称“推优”)。

28周岁以上青年入党,不需要推优,按规定程序由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应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等材料。档案由党支部负责保管。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政策的教育,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吸收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组织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和培养,并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积极收集广大党员和党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他们,帮助他们分析问题,使他们尽快克服自身的不足;

(三)做好《华侨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填写工作,每季度填写一次考察记录(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力求写细、写实;

(四)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考察情况。

第九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写入《华侨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及时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基层党委要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

(一)对党的指导思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中心任务、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

(二)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章、文件、报告,所受的启发、教育和体会;

(三)遇到国内外重大政治事件时,应旗帜鲜明地向党组织表达自己的立场;

(四)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自己的想法以及如何对待。

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应杜绝入党积极分子不交或一次性补交思想汇报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拟发展对象,并报基层党委研究。

基层党委研究同意后,党支部应在群众充分评议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其中学生在其所在班级中进行测评,教职工在其工作单位中进行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被测评者所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未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测评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拟发展对象为学生时,须向学生社区党工委函调其在学生社区住宿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将此作为确定为拟发展对象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应通过所在单位的公共布告栏、宣传栏等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单位(院、系、班级)、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公示日期、公示电话、公示电子邮箱等。公示期限为5天。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同时还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署名的反映人反馈。

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根据发展对象撰写的个人自传为基础开展,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平时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支部意见等)。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参加党校培训。参加党校培训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提出初步人选,各基层党委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党校推荐。发展对象所获得的党校结业证书一年内有效。原则上未获得党校结业证书或结业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入党条件,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在把握入党条件时,要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  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学生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拟发展的学生党员学习成绩原则上应在班级中等以上。发展一、二年级学生入党,原则上学业成绩排名一般在前30%,且不得挂科。曾因考试作弊、品行较差等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因其他事由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原则上不予发展。在确定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时应综合衡量,对待学习成绩既要重视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教职工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书育人,发展的教职工党员应具有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的优良品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自传、思想汇报、群众测评票、征求群众意见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政审材料、社区表现反馈函、成绩单等材料上报基层党委,由基层党委秘书或组织员按照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预审。

预审完毕后,各基层党委将《华侨大学发展党员审查登记表》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华侨大学新党员登记表》、《誓词》、党徽等材料。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入党志愿书》内有涂改的地方,涂改人应按指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简称纳新大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如果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未超过应到会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然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时,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申请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支部大会,如申请人因故不能到会或两个介绍人均不能到场的,大会不能讨论其入党问题;如入党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向支部作了介绍并提供书面意见的,大会可以召开。

召开纳新大会前,应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酌情派人参加。

入党积极分子可参加纳新大会,也可在会上就自己对发展对象的了解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宣读介绍意见,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同志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发展对象对大会讨论和表决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表决;

(七)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宣布票决情况;

(八)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宣读党支部大会决议,并将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对发展党员表决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如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的问题较大,则不宜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决定。

党支部每次讨论发展党员的人数,一般控制在5人左右,且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与预备党员应及时规范填写《华侨大学新党员登记表》、《华侨大学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将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自传、思想汇报、群众测评票、征求群众意见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政审材料、社区表现反馈函、成绩单等材料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委在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党委秘书或组织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专人与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考察其觉悟程度以及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在谈话中,要有针对性的对发展对象进行党员基本知识教育,并提出要求和希望。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议逐个讨论、表决。对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并将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基层党委审查盖章后,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党支部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指导介绍人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对未能批准入党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超过三个月而未予审批的,报送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报送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再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给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应在审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华侨大学新党员登记表》、《华侨大学发展党员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做好党员信息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应及时将新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实施。基层党委应派人参加所属党支部组织的宣誓仪式。

入党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唱《国际歌》;党支部负责同志致辞;预备党员举起右手过肩面对党旗宣誓;基层党委代表讲话;宣誓人代表讲话。

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布置庄严简朴。《入党誓词》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宣誓后签名并与《入党志愿书》一并收存。各单位可在“七一”、国庆等重要节日期间与其它有意义的活动结合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应每半年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汇报本人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党支部及入党介绍人应杜绝预备党员不交或一次性补交思想汇报的行为。如预备党员未及时递交思想汇报,其入党介绍人应在培养考察记录中写入该情况,并在预备期满时建议延长其预备期。

第三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应定期与预备党员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审阅其思想汇报,并根据思想汇报和谈话情况,每半年一次将培养考察情况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对预备党员半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实际表现(特别是发展为预备党员时存在的缺点是否已改正)做出全面的评价,对目前存在的不足要明确提出,作为下阶段教育考察的重点。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收到转正申请后,应参照预备党员接收时要求的程序,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后的思想汇报、群众测评票、征求群众意见材料、预备党员培训登记表、社区表现反馈函、成绩单等材料上报基层党委,由基层党委秘书或组织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预审。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论其是否递交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都应及时(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若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未超过应到会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然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时,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预备党员和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支部大会,否则支部大会不能讨论缺席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一)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预备期期间本人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培养对象情况和考察意见,并对其能否如期转正表明态度;

(三)支委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并提出意见;

(四)与会同志对预备党员能否如期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五)预备党员对大会讨论和表决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表决;

(七)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宣布票决情况;

(八)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宣读党支部大会决议,并将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对照党员标准,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慎重作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定。

(一)按期转正。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正。预备期期间具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可按期转正:各方面表现好的;入党时存在某些不足、但有明显改进的;出现了新的缺点或犯了错误,但性质不太严重,经教育能深刻检查、迅速改正的;因本人无力克服的困难,一度影响了工作和学习,经帮助后有进步的;其它能够说明已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延长预备期。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期期间具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需延长预备期:因学习不努力导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挂科的;预备期满未递交转正申请书,经教育后递交的;入党时存在的某些不足虽改进不大,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有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不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不好,经教育有所认识、有所行动的;出现了较严重的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其它能够说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三)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间具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抵制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丧失共产主义信仰,理想信念动摇,经教育仍未改正的;未递交转正申请书,经教育后仍不递交的;经延长预备期,期满后仍没有明显改进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不履行党员义务,未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触犯国家法律的(出现此情况时,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它能够说明不具备党员条件、需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关系到预备党员的政治生命,党组织要慎重处理,并注意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指明努力方向,继续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委员会对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进行审查,集体审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形成审批决议,并写明党龄计算时间。

转正材料包括:发展为预备党员期间的所有材料、《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华侨大学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期思想汇报(至少每季度一篇)、转正前群众测评票、社区表现反馈函、成绩单(含全部学期成绩)。

基层党委应对每个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逐个讨论和表决。

在基层党委审批转正决议中,如决定延长预备期,则必须写明延长的时间跨度和具体日期;如决定同意转正,则必须写明其党龄从何日算起。

在基层党委审批中,如党支部决议同意转正,但经过基层党委讨论决定予以延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则应以基层党委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委应把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与党员本人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未能按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基层党委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委应做好党员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基层党委审批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华侨大学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做好党员信息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必须着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高发展工作质量。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每学期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党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诫勉;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一)违反党内有关规定,不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

(二)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三)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时,不召开会议或会议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完整等;

(四)在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时,存在入党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等;

(五)在上级党组织派人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诫勉;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一)违反党内有关规定,批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

(二)不按规定办事,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

(三)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没有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召开委员会会议或会议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完整等;

(四)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讨论审批。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的规定》(华大委组〔199524号)、《关于由基层党组织组织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通知》(华大委组〔199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工作的意见》(委组〔200410号)、《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实行测评制的通知》(委组〔20042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43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