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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4-19   来源:    阅读: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3年9月24   

 


 

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

2013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和谐、安全”的生活与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相关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继续教育学生等各类学生。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委”),委员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研究生院、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校团委、部分学院负责人及部分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的规划、决策、协调、检查等管理工作;明确学校各单位在学生社区的职责和任务,适时出台有关政策和文件。

第三条  社区中心是集思想教育与生活服务管理为一体的准企业化管理单位,是学生工作职能的延伸。社区中心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执行“宿管委”各项决定,并对学生宿舍行使经营管理权、使用调配权和住宿生思想教育职责;负责社区中心工作人员及住楼辅导员的管理、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住宿生社区表现分考评工作;负责对学院在社区工作表现的考评。

社区中心成立楼栋学生宿舍管理小组,由社区专职辅导员、住楼辅导员、楼栋管理员及学生自律会组成,负责所辖宿舍楼的检查和评比,审批“文明楼栋”、“文明宿舍”和“先进个人”;督促学生遵守各项规定,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教育。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本单位的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结合学校规定和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文明宿舍创建实施细则;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社区的各项规定,并将住宿生在社区的表现纳入其综合测评之中,作为推优评优、纪律处理等的依据;对本学院学生宿舍进行检查、评比及审批学院“文明宿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查处;配合社区中心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敏感时期的学生稳定工作,确保校园稳定;结合专业特点,在社区开展各具特色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  为培养学生自尊、自立、自强、自律能力,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社区中心和各学院分别成立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宿舍的卫生及内务由学生自己管理。各宿舍设舍长一人,负责值日安排、纪律检查及有关生活事务管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华侨大学学生宿舍分为学生公寓和普通宿舍两种类型,均由社区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单双人间公寓由社区中心按优先安排境外生、博士生的顺序执行,其它宿舍按学院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由社区中心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具体安排。除学校工作需要外,原则上学期中不受理学生个人调房申请。

第七条  所有住宿生均应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延迟交纳者,按学校规定加收滞纳金。所有学生均应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占用床位或把自己的床位让给他人住宿。拒绝交费或无故欠费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凡未办理退房手续,擅自锁门离校者,经学院确认学生具体情况后,由社区中心和学院共同采取措施,对房间进行清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住宿费则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无法按时离校者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原宿舍,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有特殊原因需在学校住宿的,在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社区中心批准后按指定床位住宿,并按规定交纳延期住宿费。

第十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须到社区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的同学应凭有效证件提前一个月与社区中心联系,以便社区中心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有权对学生现住床位进行适当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社区中心可及时调整,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住宿生每人配备一把房间钥匙,损坏或丢失者须到社区中心统一补配并缴费,学生不得私自换锁、配匙或将钥匙转给他人。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宿舍实行不定期查房制度。查房时工作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各住宿学生应自觉接受学校工作人员的检查管理,礼貌回答问题。拒绝接受检查的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扣社区表现分、停电、直至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十四条  凡学校安排住宿的学生,均须按指定房间住宿,未按指定房间住宿的一律视为私自外住,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因患特殊疾病、本校教职工子女以及入学前户籍在华大街道办、城东街道办、侨英街道办的学生可按《华侨大学学生外住管理规定》办理外住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宿生因节假日、实习、到外校交流等原因外出,原则上不予办理退房,且应事先到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未办理登记手续和妥善保管自己贵重物品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假期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相对集中住宿的手续,并预交电费,假期结束后据实结算。假期无人住宿的宿舍由社区中心张贴封条。未经社区中心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十七条  住宿生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社区中心有权对其宿舍进行调整或取消其住宿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日常值班时间为6:00-23:0023:00-6:00安排楼栋管理人员住宿楼栋值班室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宿舍楼管理员负责楼栋管理及安全防范等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将哑铃、家具等重物压在楼栋走廊护栏、晾衣架上,以免掉落造成人员伤害事故。

第二十条  严禁攀爬楼道护栏、楼梯顶层;严禁以爬墙、跳墙等危险方式进出楼栋,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全体住宿生应树立宿舍安全防范意识,养成离室锁好门窗的习惯,并保管好自己的房间钥匙和贵重物品,否则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携带贵重物品离楼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管理员查验后方可带出。寒暑假期间,学生须带走个人贵重物品,社区中心不承担财产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所有住宿生应自觉爱护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占用。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后果者,按相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因私自堆放物品造成后果者,按相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区禁止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液化气热水器、蜡烛等明火器具和电炉、电热棒、热得快等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热器具。一经发现均没收器具;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宿舍区禁止做饭,禁止存放或使用电热水壶、电热水杯、无绳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取暖机、电热毯、电饭煲、烤箱、微波炉等电热器具(单双人公寓的学生专用厨房除外),一经发现均没收器具;认错态度不好或经教育不改者、造成后果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床铺上使用电风扇、台灯、充电器和电源插座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认错态度不好或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物品。因上述原因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学校规定及国家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抽烟(存放烟具)、焚烧东西、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没收相关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法律和学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喝酒(存放酒瓶)、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扔摔酒瓶、饮料瓶、水袋;严禁在学生宿舍区使用或存放枪械和管制刀具,违者没收器具并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交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小商小贩和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楼。未经社区中心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经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严禁在宿舍区内张贴、散发广告、海报和横幅。

第三十条  宿舍区内的自行车必须相对统一地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及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严禁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娱乐活动。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者,没收设备或取消其在宿舍收看电视、使用计算机的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来访客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留证在楼栋值班室登记,会客时间为8:0012:3015:00-21:30,会客期间不得影响周围同学;如无特殊情况且未经社区中心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校内有关工作人员除外);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人(包括亲友和校内外同学),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休息秩序和宿舍安全,学生宿舍实行“熄灯不断电”制度,住宿生在23:00-6:00应自觉熄灯休息。学生宿舍楼6:00统一开门,23:00统一关门。超过关门时间回宿舍者,须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按规定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门禁系统是凭校园卡进出所住楼栋的管理系统,同学们应科学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进出本人所住楼栋者;

2.未经批准,自行刷卡带他人进楼者;

3.未经批准,私自更改进出楼栋的规定时限者。

第三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和泼水(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严禁在学生社区内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七条  在学生社区内禁止:

1.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

2.留宿异性;

3.吸毒、贩毒;

4.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

5.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6.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公共秩序信息;

7.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8.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宿舍楼卫生实行包干制度,各宿舍楼设立专职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公共厕所、浴室、洗脸间、楼梯间、楼房周围责任区)。学生应尊重保洁员的劳动,配合做好公共卫生。

第三十九条  宿舍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上午8:00前、下午2:30前打扫完毕,将垃圾放到指定垃圾筐内。宿舍内要按照“二直线、三统一、六干净”的标准进行布置和检查,即毛巾整齐拉成一条直线,鞋子后跟朝外排成一条直线;被子叠成统一形状放在同一靠后窗方向,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整齐排列统一放在同一方位;地面、墙壁、天花板、家具、门窗、门口等处保持干净。

第四十条  自觉接受各类检查是住宿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周二下午为学校、学院和楼栋内务卫生定期检查时间,各宿舍在周二下午须自觉开窗接受检查,否则按学校拒检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禁止在墙上涂写、刻画、张贴和弄脏墙面。便后自觉冲水,不往厕所和下水道丢弃杂物。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社区养狗、猫、鸡、鸭、兔、鸽、鸟等各种动物,否则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爱护花草树木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在社区内禁止破坏社区绿化,如:

1.破坏社区绿化设施;

2.采摘花卉;

3.挖掘、攀折或刻划树木;

4.践踏花坛或草坪;

5.在树枝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白天正常供电,普通宿舍和四人公寓(境外生、同住生、研究生宿舍除外)原则上23:006:00实行“熄灯不断电”制度。

第四十五条  普通宿舍和四人公寓可申请“熄灯不断电”的有关规定如下:

1.“熄灯不断电”是指:在学校规定的熄灯时间后,学生宿舍不断电,但应自觉熄灯。

2.享受“熄灯不断电”的宿舍应以宿舍为单位承诺做到:

1)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自觉熄灯休息,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2)熄灯后,原则上应停止使用一切照明设备,包括电灯、应急灯等,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燃具;

3)熄灯后,不使用除电风扇、空调之外的任何可能影响他人休息的电器设备,包括电脑、电视、音响等。

4)违反上述规定,须递交书面检查并承诺不再违反。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通报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第三次取消一学年的“熄灯不断电”资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额免费、超额自费的管理办法,每人每月免额度按国家、省市物委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月免费供电额度:普通宿舍5度,四人公寓5度(同住四人公寓10度),研究生和博士生5度,单人间和标准双人间40度。外出实习及寒暑假不享受免费用电额度。

计量以房间为单位,交费由舍长负责,按时交纳,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超过5天不交者给予提醒、警告直至停电处理。

因电表损坏或其它原因引起用电量不明者,按该宿舍的前一次收费推算本次应收电费,新入住宿舍则按下一次的收费值推算本次应收电费。毕业生未按时离校者,以上月电费缴交情况为依据,按(上月日平均电费×实际住宿天数)收取。严禁偷电,违者送学校保卫处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宿舍应节约用电、安全用电,防止超负荷用电造成跳闸及引起火灾等事故;对因违章用电引起电表等供电设施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学生使用保管,学生入住时应检查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如有缺损应及时报告(新生入住后一30天内,老生调房7天内),否则自行承担责任。维修时发现宿舍内灯架、灯管、灯泡、启辉器、开关等电器材料丢失,应由该室学生照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  节约用水,随手关水龙头,禁止用长流水漂洗衣物等。禁止破坏用水设施,违者照价赔偿。水费收取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物委、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房屋、家具管理

 

第五十条  爱护房屋、家具等公物。对学生宿舍设施配备采取设卡登记制度。学生毕业时,宿舍内的设施经管理员验收合格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有意损坏宿舍设施的,将通知学校相关部门扣发毕业证等学生相关档案材料,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调换宿舍时,由社区中心验房后,才能办理调房手续。家具、门窗、设施、钥匙等如有损失,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宿舍全体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若属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门窗、玻璃等设施,损坏后须及时到社区中心办理赔偿手续,由社区中心统一安排维修。责任不清时,修复后由宿舍全体学生均摊维修费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入住宿舍前应查验宿舍内的家具、设施,并自觉维护和正确使用。发现宿舍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须及时报修以免发生意外;因不正确使用宿舍内设施或发现隐患未报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住宿生本人承担。新生从入住之日起一个月(30天)内、老生调房后一周内,可就室内家具、设施的质量和破损问题向管理员登记和提出免费维修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楼管理员处登记室破损物品者,视为宿舍内一切设施完好。公共部分设施由社区中心组织维修。学生宿舍内的维修项目分自费和免费两类:

自费维修项目:

1.玻璃破损;

2.木质室门、柜门、窗架断裂或破损;

3.门插损坏或丢失;

4.桌、凳、架、柜人为损坏或丢失;

5.下水道堵塞;            

6.水龙头断臂;

7.插座、开关板断裂;

8.保险丝(空气开关跳闸)烧毁;

9.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10.床架(含护栏、蚊帐架)损坏或丢失;

11.人为损坏电路;

12.人为损坏门锁;

13.安全防护及公共设施遭学生人为破坏;

14.其它需学生自费维修的项目。

免费维修项目:

1.地板、墙面自然破损;

2.水管接口处自然漏水、水管自然破裂;

3.电表、水表故障或换新;

4.门插自然损坏维修一次;

5.线路自然故障;

6.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

7.其它非人为损坏的项目。

第五十四条  未经社区中心同意,学生不得将宿舍内学校配备的家具搬出楼外或在宿舍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学生家具搬入宿舍楼。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改变房间格局;不得随意损坏和更换锁头、锁芯;房间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丢失钥匙只能在社区中心补配;毕业时应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则由学生照价赔偿;无特殊情况,社区中心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时,须凭楼栋管理员证明进行登记方可借用,并暂押本人证件;归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五十六条  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等影响宿舍美观的材料,并应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的整洁。

第五十七条  在宿舍内点燃蚊香时,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必须远离易燃物品,严禁直接将蚊香放置在家具或地板上。

 

第八章  电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社区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在学生宿舍内安装、使用电热水器、空调、冰箱等高功率电器和改造线路。

第五十九条  电视机是专门为学生宿舍闭路电视系统配用的,必须在指定地点放置,不得私自搬动;不得私自变动外部零件设备;不得私自架设天线;严禁外接游戏机、VCD及挪做他用。违规后经教育不改者,没收设备并取消电视机收看资格。

第六十条  学生宿舍电视机由舍长组织全体同学进行集体管理,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非人为故障,应及时按规定报修。如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电视机损坏,其维修费用将由责任者本人负责;责任不清时,维修费由该宿舍成员均摊。

第六十一条  学生宿舍存放和使用计算机实行登记制度。原则上住宿生存放和使用计算机,需向社区中心申请登记。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合理使用计算机,不得在上课时间、休息时间以及熄灯后从事玩游戏、看影碟等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舍长对本宿舍计算机的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学生宿舍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对于违反规定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在宿舍存放和使用计算机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和看色情音像制品;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色情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软件;严禁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设置黑客程序,或进行其它破坏性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自行配置可靠的UPS电源。若在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发现宿舍电源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楼栋管理人员或社区中心反映,不得擅自维修。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网络线路、电话线路,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九章  检查及奖惩

 

第六十六条  社区中心实行五级督查制度,即中心领导开展的重点巡查和抽查;专职督导员进行的日常检查;专职辅导员进行的片区检查;住楼辅导员和楼栋管理员开展的楼栋督查和学生自律组织开展的自查自纠。

第六十七条  社区中心应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常规检查评比,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学院。综合平时评比情况,每学年评选出“文明楼栋”、“文明宿舍”、“先进个人”和“优秀自律会干部”,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各学院宿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文明宿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六十八条  全体住宿生应自觉执行《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对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社区表现分、停电、赔偿以及相应纪律处分、强制退宿等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101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